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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拨款时,项目执行部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经秘书处批准方可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金、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秘书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会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