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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部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100万以上);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三条 下列活动需要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保论坛;
(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第四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报批;
(二)大型涉外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部批准;
(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