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的实施需经秘书处审议批准。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秘书处审查同意立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