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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凡组织重大公益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属于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后,根据需要,可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联合行文并组织实施。
       仅在一个市域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根据需要,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行文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中介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经秘书处审批同意立项后,与合作方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秘书处审查同意立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