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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执行费支出,节约成本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
指招待来访人员所需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及因工作关系需要,招待有关人员发生的就餐费、食品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各级领导来会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因基金会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3、外部人员来会交流、参观、访问等。
4、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人员。
5、各类办公会议的招待及车马费等。
第三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1、业务执行费应坚持:“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不参与接待人员”、“可发生、可不发生、不发生费用”,“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2、本着节约的原则,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接待标准为: 50元/人/次,国内外知名专家120元/人/次。
4、理事会、监事会及基金会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等,可向参会人员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车马及误餐补助,记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用”。
5、以上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执行标准时,须提前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