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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秘书长有权免除其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8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暨2017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